第一条 为转变作风、营造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强化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监察,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藁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藁政办[2004]17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监察对象包括:
1、行政审批办事人员;
2、行政审批的领导。
第三条 在行政审批工作监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影响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连带责任的领导党政纪处分。
1、应办不办、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冷、横、硬、伤害群众感情的;
2、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规办事的;
3、利用工作之便敲诈勒索,吃、拿、卡、要,借故延长时间,谋取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的;
4、不讲明条件、程序、依据,与服务对象吵架,影响机关形象的。
第四条 除另有规定的以外,非值班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审批事项。
第五条 实行审批回避制度。凡与受理的审批事项有亲属关系的,审批值班人员向领导报告并回避。
第六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依据、程序等均进行公示。
第七条 强化监督制约。主管领导对值班员进行监督,值班员与主管领导互相监督,局纪检组对行政审批人员进行监督。 第八条 局纪检组负责受理群众对行政审批人员的举报,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并根据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由局党组决定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