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勤政为民,廉洁高效。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和市纪检、监察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范围,是指市广播电视局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作出的错误行政审批行为或过错。
第一条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1、依法追究的原则;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3、责任自负的原则;
4、责任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
5、适用法律和政纪人人平等的原则;
6、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审批的;
2、无特殊情况应当场办结的不办结、该勘验的3个工作日内完不成勘验任务的;
3、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4、借审批之时及审批之后,接受、索要财物的;
5、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的区分;
1、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行政审批错误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批准人不负责任或者故意作出错误审批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3、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发生错误的追究主持人的责任。
4、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错误的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第六条 责任人错误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七条 责任人错误行为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责任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
第九条 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由局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本办法由藁城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